2.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以按工程咨询设计公司模式进行改造,强化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职能,拓展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能力,向工程建设前期和后期服务延伸,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体系,为政府宏观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中介咨询服务。
3.小型设计单位可以向设计事务所和专业化设计公司转化,从事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设计,提高专业化程度,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
4.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模式转化,开展岩土工程勘察、施工方案设计和治理业务工作。在转制过程中逐步使技术服务层和劳务服务层相分离,将其中的钻探部分和治理业务部分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以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实现由工程勘察体制向岩土工程体制的转变。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等,为不同的市场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原则上改企与转制同步进行,少数大型单位经批准可以改企转制二步到位,即先改为国有科技型企业,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企业、个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扩大产业规模。提倡勘察设计单位由本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勘察设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逐步过渡到注册人员领衔执业。
2.允许勘察设计单位根据经营业绩及国有净资产增值状况,从企业净资产中拿出部分国有资产的收益权,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及经营者,作为个人股份。其量化幅度为个人持股金的30%至50%。也可在签定期股契约的前提下,对主要技术骨干和经营者实行期股或年薪等长期性的激励措施。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的(包括进入企业集团实行独立核算的),5年内在资质证书上允许其标注原院、所名称,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5年内其本身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的各项税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设计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勘察设计单位产权转让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出让价格应以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经政府财政部门确认所有者权益为正值的单位,在应扣除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收让方支付等额货币资金购买。收让方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款额的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且分批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单位,可免缴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免缴的出让金或租金用于离退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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