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建立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现代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健全技术进步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构建队伍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以优秀执业人员为基础的新型勘察设计行业。
4.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坚持施工图审查制度,试行勘察设计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企业自律、政府审查、专家咨询、社会保险”相结合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
5.勘察设计单位要在200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资产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经批准,可以吸纳其他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有所有者权益,吸收其他投资(包括本单位职工投资),或者由职工和其他法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合作制。条件适宜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以通过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资产,也可通过向本单位职工增资扩股,形成职工个人股,经营骨干、技术骨干以及贡献大的职工可以多持股,原则上不吸收外部资本。
4.合伙制。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改制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
转制单位的现有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经资产评估后按政策规定属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实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单位,其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职工购买国有资产的变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生产经营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参照国际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专业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
1.具备条件的大型专业设计单位和大型综合设计单位应参照
建设部《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设[1999]218号)精神,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成本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EPC),开展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也可以进入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资产重组,成为其独立的子公司,为集团的生产、科研、设计、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