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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辽宁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

  (三)加强部门合作
  防治结核病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在卫X项目执行期间,要按国家要求及我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调整我省项目计划内容。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保证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管理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保证卫X项目执行期间政府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作为具体实施卫X项目的主体,要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项目的各项技术策略,加强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地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强化结核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加大依法管理力度,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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