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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4月15日 深人发[2003]22号)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申办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二)申请报告;
  (三)房产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单。
  二、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四、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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