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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的通告
 (2003年4月25日 深府[2003]69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和控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出本市的旅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一)凡进出本市口岸、机场、火车站、港口的旅客和乘务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凡乘坐长途汽车的乘客和乘务人员应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临时隔离甄别,对经检测有“非典”疑似症状的人员,应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上述场所均应设置留验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制定处置方案。
  (二)本市宾馆、酒店、招待所在旅客入住登记时,应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宾馆、酒店、招待所应尽量开窗通风换气。
  二、对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实行隔离控制
  对临床诊断为“非典”的病人、疑似病人及与该两种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应立即隔离治疗、观察;对被“非典”病人接触过的场所,要采取强制消毒措施。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
  被隔离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
  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三、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按《广东省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和预防药物,减少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缩短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对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四、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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