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2日)废止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避孕器械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月13日 深药监法[2003]3号)
为加强我市避孕器械经营市场的管理,保障避孕器械使用的安全,维护群众身心健康,我局根据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避孕器械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避孕器械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避孕器械经营市场的管理,保障避孕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深圳市辖区内避孕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监部门)负责本市避孕器械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避孕器械经营企业申办条件
第四条 开办避孕器械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避孕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与储存条件;
(二)具有与其经营的避孕器械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有保障所经营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前款第一项所要求的经营场地与储存条件包括: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避孕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样品陈列柜及办公用房等,经营场地应宽敞、明亮、整洁;
(二)设有独立的储存仓库,仓库使用面积必须在4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