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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人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发〔2002〕87号文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及申报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报执业资格认定人员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并于2002年12月20日前交所在地市安监局或本单位(省属),由各市安监局会同人事局或省属有关单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社会中介组织内长期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上,各地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申报条件执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申报。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紧迫的工作,各级人事、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照8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积极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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