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人事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 深人发[2002]95号)
现将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8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人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一、二类集团公司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动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
二、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一、二类集团公司负责将本区域、本行业、本集团隶属管理单位提出申报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有关材料按《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汇总,于2003年1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上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 粤人发[2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