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03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劳社薪字[200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企业集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力度的要求,现将《2003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体现政府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依据近几年我区地方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我区各类企业在2003年的工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围绕基准线,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二、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较快,且成本有承受能力,但工资增长不宜超过预警线,职工工资水平比较高的企业更不应超过预警线。对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提取工资增幅超过预警线部分,可留作工资储备金,以保持年度间工资合理适度增长;对非国有企业,主要突出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决策的指导。今年,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经营者和工会(或职代会)双方应围绕基准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三、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综合利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人工成本管理和工效挂钩清算核定等手段,引导企业增强工资分配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如实地记录在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并以记录的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四、2003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工作。已经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地区,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和实施办法,并要求在今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地2003年工资指导线。尚未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地区,今年务必要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并力争在4月底之前发布当地2003年工资指导线。各地区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并以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作为当地企业申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依据。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文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