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
(侨务)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乌鲁
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科高字[200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和创业,特制定《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并印发执行。对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部门,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乌鲁木齐市
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给留学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留学人员来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推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是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内园,行政隶属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要积极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推广转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访问学者或进修的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3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是留学人员占有2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主要经营或管理职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适用留学人员企业是指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注册、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园内企业。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