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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之一,注明耳标编码和免疫种类,并保存备查。对没有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的编号要与免疫耳标编号相符。对于有耳标而没有免疫档案的,要查明耳标是否来自合法渠道。对非法采购和使用耳标的,要限制动物出栏,进行补免,两周后方可出证。同时对非法供应和使用者进行处罚。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中,要注明耳标编号。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回收的免疫耳标,不得流失和重复使用,要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统一妥善处理。
  凡违反操作规程对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疫员资格;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再由检疫员所在单位进行行政赔偿,并向出证人予以追偿。
  各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在检查区内外、地(州)内外和县内外调出调入动物时,对发现运输有检疫合格证明而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畜主返回原产地,或者就地扣留(或在指定地点)进行临床观察3—7天,无异常时,按免疫标识制度规定进行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放行,费用加倍;若发现异常,并确定染疫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无害化处理。以上所有损失,由出证机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对全区免疫标识的实施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及时报告畜牧厅,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由自治区防疫监督总站取消生产资格。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情监测、检疫、监督工作中发现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要依据耳标进行追查,把耳标、疫情测报体系、产地检疫和动物防疫执法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追溯制度和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对发现疫情未按规定通报产地的,以及产地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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