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把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作为确保畜产品安全生产,农牧民增产、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切实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免疫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
三、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是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市)畜牧部门要制定出本辖区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耳标、耳钳、免疫证及免疫档案的管理,在耳标查验、回收和销毁等关键环节上不留漏洞。
兵团系统内的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在自治区统一规范下由兵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畜牧厅负责制定我区免疫标识的编码和耳标的标准样式(包括式样大小、颜色、形状等)。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耳标生产企业资格确认,质量技术标准制定、价格上限确定以及采购合同范本的编制。同时负责制定免疫档案的统一格式。
地(州、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上述标准与自治区确认的生产企业,具体实行采购招标,逐级供应。耳标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确定的价格上限。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免疫耳标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并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具体组织辖区内各乡(镇)动物免疫标识的佩戴和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牛、羊、猪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并在收取防疫费的同时统一收取免疫标识的工本费。
免疫耳标首次佩戴在动物的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戴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种用和乳用动物,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点,已经佩戴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佩戴耳标,免疫耳标自然缺损和脱落的,动物防疫人员可凭免疫档案重新佩戴免疫耳标,不再重复收费。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务必在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进入流通领域动物(牛、羊、猪)的免疫标识工作,6月30日前要确保免疫标识率达到100%。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免疫标识制度,逐步做到免疫动物“一畜一标一码一档”,使免疫、检疫等防疫监督工作向着数字化、网络化管理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