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历来受到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广大国有企业职工利益,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要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困难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加快困难企业的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工作步伐;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加大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力度;加快社区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