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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
 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劳局[2003]71号)


  为了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我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1)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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