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3]6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计算公式: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年检工作。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劳动保障局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职工工资表;
(7)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区(县)劳动保障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局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局、税务部门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