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
(二)新办、现有商贸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商贸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
第六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应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
3.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从受理、审查到核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季度分别向区(县)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后,持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有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如实准确报送经营、人员安置、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