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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
 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津劳局[2003]5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局免费核发。
  第四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实行书面申报制度,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和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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