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工业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工序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爆[2002]276号)的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
刑法》第
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塑料导爆管以及硝酸铵、氯酸钾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塑料导爆管以及硝酸铵、氯酸钾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要尽快组织并督促民爆生产流通企业做好民爆生产流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的普及工作,努力实现用现代化手段监控民爆器材生产、销售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时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摸底结果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省经贸委,并由省国防科工办统一组织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各级经贸委(局)要抓紧辖区内硝酸铵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技改项目申报工作,支持氯酸钾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高氯酸钾或其他烟花爆竹许用氧化剂;负责向省经贸委报告辖区内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使用单位的统计情况。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明确其能否继续生产经营,并指导生产企业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还不符合要求的,则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