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自炒成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将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C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生效。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可直接到硝酸铵生产企业购买。其他硝酸铵、氯酸钾买方需凭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民爆行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凭省民爆行管办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出售。各级公安机关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13号和湘政办发[20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发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经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每证只收取工本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
刑法》第
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