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搞好园区的规划布局。当地政府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将工业园区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园区规划要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培育区域特色经济相适应,科学定位、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园区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专业机构编制,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优先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对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转、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确保对园区建设用地的集中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园区制订科学的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入园龙头骨干企业的建设用地,可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给予重点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中,要优先考虑工业园区用地,同时要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对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州难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实行异地开发整理置换;允许将整理出的耕地面积按规定折抵园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供地计划按项目供应工业园区用地。对工业园区用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不能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对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用地,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以降低投资门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园区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允许进区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等资产作抵押,申请抵押贷款。工业园区可以作为业主单位,参与园区内征地拆迁事务,承担土地开发任务。向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出让供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定的最低控制标准执行。对已出让的项目用地,确认在两年内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业主,并办理有关手续,出让金增值部分上交财政,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返还园区。
(三)加大对乡镇工业园区的投入。从2003年起,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园区建设。凡在园区所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50%以上返还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应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园区项目建设。工业园区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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