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财税等政策扶持,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
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税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大型连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享受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三)完善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措施。
国有流通企业符合规划、经批准发展现代流通业的,其用地享受下列政策:
企业改制前,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权性质的前提下,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企业改制后,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仍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维持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要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并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异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地价给予补偿。
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因改制发生土地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对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出让、租赁,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四)支持现代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计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经贸〔2002〕2668号)要求,“十五”期间,有关银行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对于贷款落实的项目,将积极安排国债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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