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新型流通业,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商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时机,加快商业对外开放步伐。要提高商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学习和消化跨国连锁集团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技术。要吸引外资重点发展物流配送、大型专业店、大型购物中心以及信息化、冷藏链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内外品牌企业在我省投资设店。要注重加大利用外资改造我省传统商业的力度,大力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的转变。要充分利用国际大型连锁企业在全世界的销售网络,促进我省生产企业的产品直接进入国际分销渠道,努力扩大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五)推动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要进一步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除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外,要鼓励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汽车配件及维修、家具、装饰装修材料、房地产中介、家政服务、旅游、教育培训等新兴服务业以及铁路、邮政、电讯、石化、烟草、医药、图书报刊等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在继续发展直营连锁的同时,积极、规范发展特许经营,鼓励企业学习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运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实现规模化经营,努力培育民族特许品牌,形成规范化、可复制、易扩张、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特许经营体系。要结合实际,发展以社区为重点、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和便民店。积极推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食品超市的发展,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逐步形成地区、类型、行业、业态等布局合理的商业网点。积极支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间的联合、兼并,促进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相互延伸,形成具有自主生产基地的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
(六)支持连锁经营向农村市场延伸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现有销售网络优势,开展规范化的连锁经营,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及消费习惯,销售货真价实的生产、生活用品。同时,通过连锁经营网络带动当地乡镇企业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要积极推进烟草、医药、粮食等行业以现有的销售网络为依托,在农村设立连锁经营网络,拓展农村市场。
三、为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工商、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