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和整改阶段(4月11日至5月30日)。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要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边处理。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纠正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设区市、县(市、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统计表格进行认真核查和填写。设区市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汇总、分析工作。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自查自纠要在5月30日前完成,各设区市自查自纠及对县(市、区)的检查要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于6月16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
省国土资源管理厅要对设区市、县(市、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数量不得低于市、县总数的15%。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汇总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成立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治理整顿工作督查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省计委、财政厅、经贸委、监察厅、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改革开放办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各设区市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的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的督查办公室。
建立联络员制度、工作月报制度和重大问题汇报制度。各设区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及督查办公室应确定专门的联络员,对治理整顿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