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五部门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的意见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五部门关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3]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务必落实。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的意见
         (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目前虽然没有发现确诊的非典病例,但防治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近日,我市卫生专家在检查市内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后指出:多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风条件差、消毒措施难以保障,一旦出现非典疫情,极易造成大范围传播。为预防非典的传播和蔓延,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从4月29日起暂停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并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从4月29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
  二、停止营业期间,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条件,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施等进行整改,制定严格的、符合预防非典要求的卫生消毒制度并保证落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