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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
 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
 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切实抓好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全市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检查,狠抓落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税改办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扩散是当前抗击非典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了切实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防止借非典防治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非典农户患者一律免征当年农业税及附加。
  二、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2002〕10号)精神,不准向农民清收税改前的农业税及附加、乡统筹和村提留等税费尾欠。
  三、对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畜饲养和交易场所、农用机械和车辆等依法进行消毒,费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单位负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生摊派。
  四、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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