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在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纯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准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要求,组建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和运行经费来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性质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
(九)改革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微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要因地制宜。可以由受益户协商,组建工程供水协会(或受益户代表委员会),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工程清淤、维护整治、水费征收由工程供水协会(或受益户代表委员会)组织广大受益户共同落实,并聘用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还可以将受益范围小的微型水利工程交付主要受益户使用和管理。
微型水利工程,要积极探索承包、租赁、拍买、合作、股份制等多种经营管理方式。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主持下,由乡、村、社基层组织干部及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组织参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承包者、租赁或购买者。要明确微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改革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要做到:保证水利工程的供水和灌溉功能不变;保证供水要求和有效灌溉面积得到充分灌溉;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保证水利工程收入所得全部用于该水利工程的整治、维修养护、渠系配套和工程管理。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破坏。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要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要组织开展有关水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性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有资质的单位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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