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水土资源进行多种经营的项目或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可按照国办发〔2000〕71号、渝办发〔2001〕92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下岗待聘。明确为企业性质和已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在改制中,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精神办理。
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编制外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增收经费中解决。各类水管单位所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仍须补缴,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由同级财政用相关资金解决。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已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水管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非编制职工,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水管单位职工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参加失业保险。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实行税收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