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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要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办法。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变化情况。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得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基金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尚未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尽快开征水利建设基金,以确保本级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水利建设基金的30%,其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足。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足。各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专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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