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对所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重组的基础上,组建市级国有水利资产经营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和经营市级国有水利资产,履行市级国有水利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水利建设重点项目的投资和资产经营,承担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水利国有资产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组建本级国有水利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管理的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水管单位要将工程维修养护业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质量。
为保证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培育发展一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执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对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对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市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小型以上(含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微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受益农户组成的用水协会组织受益户代表进行协商后,以村规民约或管理制度的形式确定。
2.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计量用水。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负责计收水费,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