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指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和级别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编制和级别参照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的《重庆市主要水管单位编制参考标准》(见附表2)确定。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渝府发〔2002〕73号、渝办发〔2001〕92号等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人事制度改革。要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实行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探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定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对专业拔尖人才,可实行技能、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年薪制。
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方能聘用上岗。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一般不从事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公益职能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进行人财物的严格划分,将承担经营职能的部门转制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与事业单位脱钩。全额拨款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差额拨款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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