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重庆市情、水情,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电)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均属于此次管理体制改革范围,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安全运行和干部任免责任。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跨区县(自治县、市)及主城区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中小(二)型和微型水利工程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目前,由市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名单见附表1。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以及当地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单位、准公益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3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类,指既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具有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年至2002年3年平均税后利润率小于7%的定性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达到或大于7%的定性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