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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37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购房人仍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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