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浙财人教字[2003]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财政厅内部的职责分工
根据我厅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责分工,按照上下对口原则,进一步明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的职责
1.贯彻财政部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制度;
2.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依法审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4.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合或合并;
5.依法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6.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
7.其他有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事项。
(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职责
1.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有关单位移交的关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执业案件进行查处;
4.对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三)省财政厅法制处职责
1.负责审核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2.为提出听证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举行听证会;
3.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复议和应诉。
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三、关于工作协调
(一)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审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签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省注协,报财政部备案,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