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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邮政条例

  (一)除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产品以外的各类信封;
  (二)邮简、明信片;
  (三)邮政印刷品包装袋;
  (四)邮政包裹包装箱;
  (五)邮筒、信箱和住宅楼房信报箱(群);
  (六)邮政包裹、特快专递详情单;
  (七)汇款单;
  (八)国家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由省邮政管理机构监制的其他邮政用品用具。
  第三十五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办生产监制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核发。
  生产企业不得转让、租借生产监制证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冒用生产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经营速递(快件)、集邮票品业务,生产、销售邮政用品用具及经营邮政其他业务的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
  (二)查阅有关文件、单据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
  (四)对涉及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可以依法登记、提取、留存;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邮政行政执法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政,保护邮政通信秘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对查获的违法经营的邮件,视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并予以告知:
  (一)尚未寄出的,通知寄件人限期取回;
  (二)在途的,退回寄件人;
  (三)到达目的地的,通知收件人收取;
  (四)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无法找到寄件人和第三项无法找到收件人的邮件,作为无着邮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邮政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对于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住宅楼竣工时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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