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伪造、变造、非法撕揭邮票;
(四)在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门前和邮政通信车辆出入通道上摆摊、堆物;
(五)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志、标志服及邮政用品用具;
(七)向邮筒、信报箱投掷杂物、污物;
(八)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与监督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等业务进行行业管理;
(四)对邮政用品用具生产实行监制;
(五)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对下列业务享有专营权:
(一)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发报刊的征订、投递;
(三)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销售;
(四)印制和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应当严格依照委托的权限开展业务,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违法办理禁寄或者限寄的邮件。
第三十二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经营未经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五)走私或者经营走私的邮票及其制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省邮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三十四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邮政用品用具负责监制和管理,并核发《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