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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邮政条例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写服务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服务、监督电话。
  邮筒、信箱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启邮筒、信箱。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会同地名管理机构在城乡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上标明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集受理、咨询、查询、监督、市场调查与预测为一体的用户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对具备投递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7日内通邮。
  对尚未具备投递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邮政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邮政信箱。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的10日前书面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无法投递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2日内完成投递;对于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3日内完成投递;对于同一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投递;本省其他县际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普通汇款寄达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邮政普通汇款寄达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不得挪用或者强制储蓄。
  第十六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必须遵守禁止和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违法夹寄。
  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用户应当主动说明属性,接受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的验视。对于有特殊价值、特殊要求的邮件,用户应当特别声明,可以选择邮件保价等方式交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邮政管理机构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信件时,发现用户违法或者违章夹寄物品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分别处理。信件退回的,应当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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