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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

  (四)支持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产权依法转让。对给排水和污水管网、配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公路网等基础设施网络,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用的同时,可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经营。对一些有收费来源、独立经营的水库、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项目实体,积极实行多元化投资和经营,逐步推行经营权或产权转让。对城市公交,可按“有限放开、国有控股”的原则逐步放开。对没有收费来源的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等,鼓励其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协议、委托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方式确定项目经营权。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对民间投资主体的金融服务
  (五)推广多样化信贷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等,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民间投资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贷款总额在25亿元以上的,可优先安排政策性贷款,并提倡以银团贷款形式解决其项目融资。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健全全省担保体系,探索贷款信用保险,推行各种工程保险和经营保险,分散银行风险。
  (六)积极探索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运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及利用,以及公交、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及受让后取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登记制度,确保贷款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
  (七)支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允许发行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支持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筹集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同时,要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建立退出机制,并为银行抵押资产变现提供便利。
  (八)进一步发展区域性金融机构。以现有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为基础,联合其他有较大实力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通过股权转换、增资扩股、资产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增大民营资本股份,探索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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