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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
 (浙政发[2003]1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省投融资体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民间投资的总量不断增长,领域不断拓宽。发展民间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投融资体制新格局;有利“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优势,现就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
  (一)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对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的28个领域的526种产品、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二)打破行业垄断,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水利、交通、能源、城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公益性项目在体现政府投资主导作用的同时,在现阶段要加快吸收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领域,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成立项目公司。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联营、并购等方式进入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
  (三)创新投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性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和经营。在政府发挥规划、政策、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投入,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和管理。对新建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积极探索国际通行的投资或经营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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