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受理:政府采购执行中违规操作行为的投诉;违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信息及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3.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处)受理: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投诉。
4.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监督检查局受理: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行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及受理的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实施全程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只有在当事人投诉时,各投诉受理主体才介入监督投诉处理机制之中。
第七条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意的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根据投诉受理的范围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八条 当事人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或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详细的口述笔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二)被投诉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三)投诉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质疑结果,答复证据等;
(四)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受理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事项的投诉,应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核实;
(二)投诉受理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三)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应严肃认真,积极负责,并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对投诉人的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政府采购监督作用,对重大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条 当事人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质疑当事人提出质疑。被质疑当事人在收到质疑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