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青财库字[2002]1158号 2002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政府采购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而引起的投诉。
第三条 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质疑和投诉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咨询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或投诉:
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运行程序的行为;
3.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过程等违规行为;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执行、验收等违规行为;
5.违反规定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行为;
6.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对下列质疑和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和纠纷而引起的投诉;
(二)不能提供被投诉当事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或不能明确指定被投诉当事人的;
(三)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质疑与投诉受理主体的职责范围。
(一)质疑与投诉受理的主体:
质疑受理的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投诉受理的主体: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处)、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和监督检查局。
(二)职责范围:
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内容、采购过程与结果的质疑:政府采购合同争议与纠纷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