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训练执勤,每年的防火检查与业务训练时间按照5:5的比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勤装备不能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24小时昼夜执勤,接到群众报警或上级指令时必须立即出动。
第二十三条 执勤队长、班长要配备无线对讲机,执勤消防车要配备车载电台,并与公安派出所(分局)无线通讯网络连接。
第二十四条 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执勤值班制度,落实执勤力量,保证人在位、车在库,保持常备不懈的战备状态。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组建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和镇政府(村委会)共同负担,原则上区、县级市政府出资40%,镇政府(村委会)出资60%。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日常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负担40%,镇政府(村委会)负担60%。
第二十八条 支援外单位扑救火灾造成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损失的,可按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补助或补偿。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前一年度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各镇村要按《
劳动法》的规定,给队员办理有关的社会劳动保险。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每年安排20天年假,休假期间继续享受在职的各种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