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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负责本镇村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负责本镇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担负本镇村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九条 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参与其他地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条 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消防队员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分局)报请镇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二条 队员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由镇村负责招聘。招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男性,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
  第十三条 队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方能上岗执勤。
  第十四条 按照每辆消防车每班执勤不少于6人配备消防队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接受镇政府(村委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分局)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模式,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五章 训练执勤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训练执勤工作,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训练大纲执行。
  第十九条 要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不断提高队伍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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