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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五)鼓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剧场、电影院、博物馆、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其税收按现行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一)进一步放开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独资、合资、股份合作、联营等方式,引导非国有经济成分投资经营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音像制品业、实用美术业、文化中介业、文化会展业、文化信息业、艺术品业、艺术教育业、电影业等领域。对非国有经济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信贷、上市融资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以需求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加快文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文化资源的整合。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包括文化与非文化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逐步形成拥有文化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文化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文化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三)对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实现国有资产增值。鼓励文化企业集团跨地区发展、跨行业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项目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引导中小型文化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托管、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促进一批中小型文化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
  (五)积极为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人员的安置及经济补偿等方面,参照现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改制前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问题,可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或资产兑现中解决。国有自收自支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用工、分配和人事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
  (六)鼓励和扶持文化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文化策划咨询、演艺、展览、影视制作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引导他们按照文化艺术的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积极拓展文化营销服务,向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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