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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
 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3]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广州市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11届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广州市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创新,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切实保障和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在全市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建立多元有效的文化公益事业投入机制
  (一)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投入。根据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决议要求,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的文化事业经费,应不低于当地财政总支出的1%,并保证不断增加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
  (二)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共同做好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博物馆(院)、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增加投入。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项目由市文化部门逐年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作出安排。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村落等的保护资金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安排,并动员社会力量投入。
  (三)建立政府文化采购制度,提高文化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和各区、县级市在编制部门预算中分别建立文化和文物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核定数,由文化行政部门以公开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采购文化艺术产品、文化项目、文化文物科研成果等等。鼓励文化单位参与竞投,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成本管理,推动文化单位提高成本控制力和投入资金的效益。
  加强文化投入资金的有效监管。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对专项经费的投入实行追踪问效,对使用效益采取科学的评估、监测、跟踪检查等监管措施,促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鼓励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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