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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凡省政府协调确定的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拖延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二、切实落实省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各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赋予项目法人应有的权力,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要与依法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科学严密的建设和供货合同。严格执行合同,不准在合同以外强迫、指定或暗示参建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和使用材料、设备等。合同签订不严密、不科学或不执行合同的,一经查出,要追究项目法人责任;造成工程建设工期延误,或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依纪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项目法人要依法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明确质量保证期限。项目所在地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合同和工程质量的监管,保证其按照合同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偷工减料、非法转包,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要对参建单位和供应商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1—2年内不得参加省重点项目投标。严重违法、造成恶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制监督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质量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生命。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单位、参建单位、供应商、质量监督单位执行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质量制度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好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整改。对不按技术规范操作,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要向有关责任单位索赔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那里,都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依法规范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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