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扶持小水电发展的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2002年全省山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扶持小水电建设,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现就继续办好小水电议案,提出如下措施:
(一)继续实行小水电建设补助政策
1.从2003年至2007年,省继续实施小水电议案,对全省小水电继续实行每千瓦500元贴息补助政策,每年重点扶持50个山区县新建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同时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挖潜改造,配套完善山区小水电送电工程,解决小水电上网“瓶颈”问题。
2.小水电议案的资金投入,原定每年1.47亿元。由于近年来金融政策发生了变化,投资渠道也作了调整,其中8000万元优惠贷款不再安排,其余6700万元保留。根据2002年山区工作会议精神,从2003年至2007年,省每年增加30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50个山区县小水电企业挖潜改造,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竞价上网。
(二)合理制定和落实小水电电价
1.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小水电上网电量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统购统销。趸售县与省网互送电量,执行按月互抵政策后多送给省网的电量,也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统购统销。趸售县内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如有差价,由趸售县内部解决。
2.县镇办的小水电企业,允许向用电的企业直接供电。其发电在县域内使用,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过网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
3.继续执行优先收购小水电自用有余的电量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6]2号文关于小水电缴纳6%增值税的政策。电网企业要尽快解决拖欠小水电电费问题,电网企业拖欠电费的,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管理
1.各级计划部门和水利部门,对开发建设新的小水电,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好关,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严格执行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由省、市、县计划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500千瓦以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县水利部门初审,报县计划部门审批,抄送市计划、水利部门备案。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初审,报市计划部门审批,抄送省计委、水利厅备案。装机1000千瓦以上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报省计委审批。小水电工程立项后,其初步设计,由水利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报市水利部门备案。装机1000-2000千瓦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市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为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