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自1996年实施小水电议案以来,我省小水电得到了迅速发展,发展小水电已成为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主要的经济支柱和脱贫奔康的重要途径。现将议案实施的有关情况及今后的设想报告如下:
一、议案实施的基本情况
我省水力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1125万千瓦,可开发量为824万千瓦,其中小水电可开发量达621万千瓦。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小水电建设,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实施议案以来,省政府先后下发了《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0号)、《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52号)。本着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负责的精神,省政府积极协调各方,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小水电议案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责成小水电议案的主办单位省水利厅积极组织实施。在各方的努力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监督下,议案实施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上网电价得到大幅调整,保护了小水电企业权益
议案实施之前,全省小水电上省网电价仅为0.176元/千瓦时(含税),远低于同期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约0.41元/千瓦时),许多小水电企业难以生存。议案实施后,各地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50号)的规定,逐步调整了小水电上网电价。 到1998年,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已有很大的提高,达到0.30元/千瓦时,有些地方达到或超过了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提高,使一大批小水电企业实现了自身的滚动发展。仅因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提高,每年就为山区县直接增加6-7亿元电费收入。
(二)激发了社会办电的积极性,加快了小水电建设的步伐
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以及“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办电的积极性。在小水电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形成了政府、集体、个人和合资多种办电形式和多种筹资渠道,有力地促进了山区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据统计,从1996年至2001年,全省累计新增小水电装机123万千瓦,平均每年新增20.5万千瓦,远远高于议案实施办法中提出的每年新增小水电装机8万千瓦的目标。至2001年底,全省共兴建小水电站6515宗,装机容量达357万千瓦(国有和集体经济成份占85%左右),年发电量为119.2亿千瓦时。其中,50个山区县小水电装机容量为271万千瓦,占全省小水电装机75.9%,年发电量为91亿千瓦时,占全省小水电发电量的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