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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河南省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项目仍以划拨方式供地或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
  (二)原划拨土地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补交出让金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出让金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出让金差价而不补交,以及非法批准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违规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建经济适用房为名实则建成商品房销售的;
  (八)未按规定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全省执法监察工作从2003年3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3月15日至3月25日)
  各级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开展执法监察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办土地执法监察培训班,培训检查骨干,掌握业务知识,促进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3月26日至4月26日)
  各级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检查的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法规情况以及本方案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专题报告,填写自查自纠报表。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3年4月27日至8月31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监察、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报表,写出重点检查报告,上报省执法监察办公室。届时,省监察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执法监察“协作区”的工作方式,对各省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比较突出,或自查、重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要责成其重新检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质量。
  (四)整改总结阶段(200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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