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协作配合。劳动、教育、就业、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抓好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开发等方面工作,为外派劳务建立人才信息库。
各级外经贸、外侨、公安、国家安全、劳动保障、卫生防疫等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要积极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对省定重点外经企业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理出国业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外派劳务中优先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当年派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外派劳务总数10%以上的我省外经企业,经当地外经贸部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37号)的规定,对其减半征收所得税,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使其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各种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对本单位选派的下岗职工收取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在国外收入的10%。
三、各级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支持
我省外派劳务质量的提高与规模的扩大,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尤其是对贫困地区农民、城市下岗职工,金融服务与支持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银、政、企相结合是促进我省外派劳务发展的新举措。
外经企业与外派劳务管理部门要协助当地银行开展好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为金融部门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的详细资料,为银行介入外派劳务工作创造条件。
金融部门要切实搞好外汇业务知识宣传,主动讲解其国外代理银行向国内汇款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向外派劳务人员亲属宣讲外币储蓄等有关知识,保护外派劳务人员正当收益,更好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建立外派劳务人员资料专档,加强服务的针对性。发挥个人信贷业务的优势,对外派劳务人员确因家境贫困暂时无力交纳出国前期相关费用的,根据其派往的国家(地区)、所从事的工种及本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超过所需费用的80%,贷款期限为1年。国家级、省级贫困县也可以从扶贫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贴息贷款,用于解决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的相关费用。
对已在国外的外派劳务亲属,如生活、生产资金暂时出现困难的,各级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本、外币存款和国债质押贷款等业务,尽力为外派劳务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