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豫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豫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等资料,到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部门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代码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变更代码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新的代码证(代码号不变),同时收回原代码证。
  第九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并将代码证交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终止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注销代码。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条 代码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遗失的代码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
  补发代码证应当使用原代码。
  第十一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发证部门的年度检验。到期未年检的代码证不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证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统一代码证书费。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使用代码证。
  第十四条 鼓励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经贸活动中推广应用代码。
  第十五条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应当以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的认证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